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補,142,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林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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