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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蔡坤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淑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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