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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何順市
藍健銘
陳宏榮
陳宏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9,760 元(計算式:891,520 元+891,520 元+443,360 元+443,360 元=2,669,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25,4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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