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補,8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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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劉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彩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車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引擎號碼ISZ00000000048)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予原告指定之通運公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050 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7,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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