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補,85,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林享輝
林政治
林秋雲
林春枝
林美枝
林松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忠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