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補,96,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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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方進雄


被 告 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之34)及其上同段275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2957建號(權利範圍10000 之47)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195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94 ㎡×公告土地現值162,086 元/ ㎡×34/10000)+建物課稅現值383,300 元=986,19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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