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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吳瑪莉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原告迄今仍有下列所示事項尚未補正,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請確認李金闕已非共有人,仍將李金闕其它子孫(楊佳蓁等人)列為被告是否正確,是否已撤回?㈡請確認將李曄芬、李曄芳、李昀陽列為被告是否正確,是否已撤回?㈢請確認李崇老之繼承人「李精一」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均拋棄繼承,是否須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㈣請確認李元春之繼承人是否正確?「林泓興、林秀紋、林佳錦」是否有代位繼承自「林李柳鳳」而為李元春之繼承人是?(林泓興、林秀紋、林佳錦並未聲明拋棄對林李柳鳳之繼承。
)㈤綜上,請確認本件所列當事人是否均正確,並具狀聲明追加、撤回、承受訴訟或承當訴訟,並列載正確及完整被告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
(訴訟繫屬前已死亡之共有人,請直接追加繼承人為被告,請查明全體繼承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並注意有無拋棄、代位繼承情形,有無須選任遺產管理人情形;
訴訟繫屬中死亡之共有人,請查明繼承人後,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訴訟繫屬中移轉持份予第三人者,請聲明由第三人承當訴訟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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