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陳武雄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江政雄
郭金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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