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訴,309,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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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王慶瑜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王喜
王定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桐嘉律師
陳明瑾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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