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訴,377,2024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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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王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屬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前揭事項,上訴人業於113 年2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份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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