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訴,602,2024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上訴人與李日恭等7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8元,應繳裁判費為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