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訴,622,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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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陳旭遠
訴訟代理人 林豐偉


被 告 陳秀琴
顧美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複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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