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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櫻繻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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