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文鑫
陳文宏
陳正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鑫等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7,09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占用面積141.34㎡=537,09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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