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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9號
反訴 原告 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龍恩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反訴 被告 陳加晉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反訴被告依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一部判決協同反訴原告就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日止之影音平台YouTube上「波特王Potter King」(已更名為「波特王好帥」)頻道之分潤,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2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反訴被告應計算及給付影音平台YouTube上「波特王Potter King」頻道(嗣更名為「波特王好帥」,下稱系爭YT頻道)之分潤,而本院業已就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就系爭YT頻道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111年6月2日契約終止時之分潤為計算部分,依同法第382條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2日為一部判決。
至於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依計算之結果給付系爭YT頻道分潤部分,則須俟反訴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兩造會算完結,並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就給付系爭YT頻道分潤部分為裁判。
是反訴原告給付系爭YT頻道分潤之請求,顯係以反訴被告依本院上開一部判決就該頻道分潤進行計算之結果為其依據。
從而,本件反訴訴訟程序應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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