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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俞聯登
代 理 人 邱素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佰肆拾捌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48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0年10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網站,至110年9月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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