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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王暖即曾梅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拾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10月2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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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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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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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D 0431336 2│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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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D 0935654 4│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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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D 1561783 6│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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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D 1561785 8│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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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D 1919200 6│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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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D 1919201 7│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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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D 1919202 8│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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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 NX 2156096 0│股票│1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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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D 2090819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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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D 2090820 3│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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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2198048 2│股票│1 │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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