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除,39,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高月鳳
訴訟代理人 高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 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10月12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19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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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 年度除字第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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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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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32340-4 │股票│ 1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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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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