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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宏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 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登載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11月16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0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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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 年度除字第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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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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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134-1至91ND0000141-9 │股票│ 8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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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NX0000018-7 │股票│ 1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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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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