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保險,8,2024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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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枝玲
邱琳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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