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全,72,2023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