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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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