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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袁禎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高雄市青松社會老人福利關懷協會附設高雄市私立青松居家長照機構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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