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朱韻玲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被 告 群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香
訴訟代理人 謝曜駿
被 告 SITI HOTIJAH (希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件就損害賠償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依本院通知書所示事項遵期補正、陳報到院,並於收受對造之書狀後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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