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勞補,126,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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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翰彬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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