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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宋東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刁偉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依前揭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7元【計算式:2,650元×2/3=1,7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3元【計算式:2,650元-1,767元=8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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