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勞補,64,2023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牛頭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蕭苑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家實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