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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私立諾貝爾文理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洪士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宏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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