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3號
原 告 宋嬌珍
原告與被告三能螺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5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