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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5號
原 告 賴惠文
歐明松
曾招南
簡昆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賴惠文 183,373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2 歐明松 182,682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3 曾招南 182,682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4 簡昆耀 130,759元 1,440元 960元 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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