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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8號
原 告 鄭乃菱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被 告 佳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勲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一併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惟原告已自承其另於米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獲有薪資,則其於該公司實際領得之薪資及經該公司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得否自其向被告請求之薪資及退休金中扣除即有疑義,而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庭期前具狀陳報其自米香食品有限公司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數額,及該公司為原告每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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