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伊瑞、楊茗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黃伊瑞、楊茗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請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確認本件債務人黃伊瑞、楊茗雁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債務人楊茗雁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債務人,亦非共同借款人)。」
,此項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