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促,1040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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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煜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煜翔於民國112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7日止累計2,482,331元正未給付,其中2,406,312元為本金;

74,726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煜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32,134元正未給付,其中30,120元為消費款;

683元為循環利息;

1,3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4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邱煜翔 自民國112年0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445元 邱煜翔 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675元 邱煜翔 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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