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促,10477,2023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翁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翁嘉雯於民國112年01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