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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巧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蕭巧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06日止累計68,297元正未給付,其中64,214元為消費款;
3,868元為利息;
2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4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元 蕭巧泠 自民國112年08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4199元 蕭巧泠 自民國112年08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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