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促,10493,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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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董權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董權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8月17日止累計87,492元正未給付,其中81,392元為消費款;

4,610元為循環利息;

1,4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1392元 民國112年0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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