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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秀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5,0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1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7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2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9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六、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5038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002 新臺幣 36171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003 新臺幣 77764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004 新臺幣 85254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005 新臺幣 95997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5038元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清償日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 36171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八日 清償日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3 新臺幣 77764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清償日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4 新臺幣 85254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 清償日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5 新臺幣 95997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清償日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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