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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張炳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炳仁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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