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促,10529,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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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吳耀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整,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耀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525元,專案補償款16073元,共計新臺幣27598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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