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93號
債 權 人 董志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嘉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馬嘉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請提出支票號碼KA0000000號、KA0000000號支票2紙之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並更正利息起算日自各退票日之日起算。」
,此項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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