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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債 權 人 蔡尚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鐘健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起算日為110年7月19日起算是否有誤?(台端請求自109年1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然又自10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就其中109年7月19日為重複計算,且利率不一致,顯然有誤)。
二、債務人鐘健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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