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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71號
債 權 人 關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蓮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蓮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藍天視頻工作室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關驊新臺幣(下同)2,554,000元之依據、請求金額明細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關驊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內容,除債權人關驊外,另有其他勞方,而本件債權人僅為關驊一人,則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關驊一人2,554,000元之依據、請求金額明細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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