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
債 權 人 葉亭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為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為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資料(如約定有借款清償日之書面證明文件、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若無,請具狀更正利息請求日期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