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杰易(原名:陳奕豪、陳明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送達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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