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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月賢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月賢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應給付㈡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㊀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信用貸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
請具狀陳報是否是請求「違約金」?若是,請提出該部分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應是請求「利息」,請具狀更正之。」
,此項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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