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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8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蘇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7,449元 111年5月7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845﹪ 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7日止 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1年12月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7日止 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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