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促,7712,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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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債 務 人 陳怡青即陳啟雄之繼承人



陳逸如即陳啟雄之繼承人


陳芷賢即陳啟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啟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啟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怡青即陳啟雄之繼承人籍設臺南○○○○○○○○東區辦公處,業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陳怡青即陳啟雄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陳怡青即陳啟雄之繼承人送達處所不明,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怡青即陳啟雄之繼承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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