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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39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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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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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鈞琳即黃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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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惟該不動產坐落雲林縣,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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