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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76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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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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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蕭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
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苓雅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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