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執,7773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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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77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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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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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媖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以資聲請執行,其應為執行行為地應屬不明。

復查債權人尚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板橋區)之薪資債權,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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