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司執消債清,112,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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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
聲請人即債  洪舒儀 
務人                    31號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聲請人切結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其雖曾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但均已停效(且無可領取之給付),又聲請人財產調件明細表雖有顯示有限責任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下稱主婦聯盟)股金新臺幣2,340第一頁元,但上開股金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顯無處分實益,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備註
主婦聯盟股金
2,340元
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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